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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评论:《民法总论第二版》是朱庆余撰写的一部法律著作,以中国实在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的规范性科学体系框架。

 

民法二版朱庆余pdf

 

简介

本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内容,增加学术进步的内容,力争保持该书在民法相关教材销售领域的领先地位。本书是民法通论领域的代表作。既有理论研究的深度,也有研究视野的广度,向读者展示了德国民事法人扎实的研究基础、严谨的学术态度和高水平的研究能力。本书是民法领域不可多得的深入学习研究的高层次学习参考书。

关于作者

朱庆育,男。 199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先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 2002年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 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德国汉堡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荣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0年)、优秀教师奖(2013年)、第四届(2011年)、第五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欢迎本科生奖“十大名师之一”。深受学生欢迎,其教室经常挤满有凳子坐的同学。

研究领域:民法、法律方法论、现代德国民法史、法哲学

专着:《意义的解释论——精神科学视角下的私法推理理论》

摘自原文

 

人权保护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在提出将《权利法案》纳入宪法时,遭到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联邦官员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此举, “不仅没有必要,甚至会造成伤害”,因为“人民不放弃任何权利;人民保留任何权利,因此无需声明保留任何个人权利。”并且,“权利法案的条款包含对未授予政府的权力的某些限制,因此,这将成为政府要求超过其已授予的权力的借口。政府为什么要宣布它不能如果它没有权力处理,就这么做?”

《民法总论第二版》pdf预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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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第二版

民法教材及其写作方法(自序)

监管缩写列表

第 1 部分基本理论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概念

第二节民法总则

第三节民法渊源

第二章民法规范论

第四节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结构

第五节民法规范的传统分类

第 6 节个人规范和法律行为

第二部分法律行为

第三章法律行为的性质

第七节法律行动的概念

第8节中国法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章:法律诉讼的效力和自治

第九节法律诉讼的有效依据

第 10 节:法律诉讼效力自主性的时间维度

第 5 章法律诉讼的类型

第 11 节法律行为分类

第 12 条合同

第六章加重行为与处罚行为

第 13 节基本概念

第14节分离原理

第 15 节抽象原则

第7章意义表达的一般原则

第16节意义表达的概念

第 17 节:意图表达的有效性

第 18 节:含义解释

第八章。法律行为效力的缺陷

Section 19 有效性缺陷及其原因

第 20 条判决和法律行为

第 21 条保留和法律行动

第 22 条单方面错误和法律行动

第 23 条言论自由和法律行动

第 24 条交易和法律行动

第 25 条:强制命令和法律行动

第 26 节:有效性缺陷的基本形式

第九章代理

第 27 节代理介绍

第 28 条:故意代理

第 29 条:未经授权的代理

第三部分权利主体

第十章自然人

第 30 条:民法中的人

第31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第 32 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 33 条个人保护

第34条:户籍和居住的民法意义

第11章自然人组织结构——法人

第三十五章概述

第 36 条法人分类

第三十七条法人资格:起止

第 38 条:法人的能力:基础和范围

第三十九条法人资格

第 40 条:法人目的的性质

第十二章自然人的其他群体结构

第41章家庭

第 42 条非法人协会

第四部分权利理论

第 13 章权利的一般原则

第 43 条权利的概念

第 44 条:权利的实在法体系

第 45 条权利分类

第 46 条:权利限制

第十四章权利的时间属性

第 47 章法律关系和时间

第 48 条:诉讼时效的基本原则

第 49 条:诉讼时效的计算

第 15 章权利补救措施

第 50 条要求权利的基本理论

第 51 条:权利的私人救济

文章索引

精彩的书评

不敢评论,说说我看完《民法总论第二版》后的体会。

让我先告诉你我的背景。我是工程专业的。无意中准备2016年的考试,有幸通过了。因此,我对民法的理解还停留在司法考试阶段。个人认为,在司法考试的内容中,最赏心悦目的就是刑法中的犯罪论。犯罪要件、犯罪形式、共同犯罪可以合二为一。民法理论美学稍显欠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都相互分离(司法考试中)。 .

但是读了朱先生的《民法总论第二版》,我对民法的理解又被重新塑造了。如果钟秀勇先生认为支配和请求是民法世界的两大支柱。管健认为(模仿朱先生的语气^_^)意志的自主和价值的衡量是民法的本质。

让我们先谈谈自治。意思自治是指,原则上平等的主体不能随意改变自己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对他人有利还是有害,除非得到他人的同意。一个更有说服力的例子是,送礼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送东西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德国民法典更为彻底,甚至债务减免也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

如果上述两个例子过于孤立,那么以意志自主为主要目的,逻辑地论证法律行为效力缺陷的原因,简直是一座美丽的理论大厦。在自由意志的干预程度和对缺乏理性判断能力的人的保护价值方面,详细论证了有效性缺陷从强到弱的顺序——无效、待定无效(validity pending)和可撤销。看完后,我如痴如醉,不再简单地死记硬背法律法规,而是进一步了解了其背后的立法原则。

我们来谈谈价值衡量。公平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在贯彻私法自治的中心思想的同时,不能让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过于被动。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许可,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如果代理人只是被动地等待,对方就太被动了。因此,法律在权衡利害后,创造了催款和提款的法律手段,尽快确定合同的合同效力。

最后,我不得不说一下传说中的民法任免和省长的两条线——负担行为和惩罚行为。看完之后,并没有太大的触动,但我学会了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看待物权处分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司法考试中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化.但是我还没有意识到增加产权行为概念的必要性。我看过一个例子——“A和B签订了有效的苹果销售合同(朱先生要么卖苹果,要么卖杯子,标的根本不是路虎)Discovery 4高大上),但是A放了一个匕首在B的脖子上,迫使B交付苹果。”不论以匕首威胁转让苹果所有权的行为是否属于缺乏自由意志的法律行为。即使在心理胁迫的胁迫下对苹果进行处罚,我个人认为,在不适用财产与债务二分论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权重来获得苹果的占有。

我现在可以理解财产和债务二分法的好处,但是理论更漂亮,不像现在许多突然和刻意的设置。例如,《合同法》第51条规定,因无处分权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应当确定。但是,《销售合同解释》第三条也规定,因无处分权而订立的销售合同,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应当有效。用司法解释挖空法律文本的效力,这种买卖合同特殊处理的合法性何在?个人猜测,这只是在不认同物权行为论的框架下的无奈之举,买卖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使合同当事人仍能享有处分权。合同不成立后,要求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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